Google的隐私标准要求建立在APEC原则上,但APEC原则本身就是一个空泛的标准;而且可以肯定的是,在现行情况下,任何数据保护变动都会更侧重于商业和执法需求,而不是隐私本身。
Google近日将互联网隐私权提上了道德的高度,不过在我看来,Google号召采取新的国际规则,只是看似为了保护在线隐私权。
Google的搜索信息很少是严格意义上的个人数据,但搜索数据潜在地联系着IP地址。几年以前,Google聘请了一位备受尊重的律师和数据保护专家Peter Fleischer来处理隐私问题。现在,Fleischer代表Google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建议,创建一个国际机构来制订一系列关于互联网隐私的规则。这显示了Google全球公民的愿望。但这样做会加强个人隐私保护吗?
Google认为需要一个新机制的部分原因是,现存的规定是在互联网真正兴起之前制定的。经合发展组织(OECD)的准则创立于1980年,欧盟的数据保护指令制定于1995年,所以它们被认为已经过时了。因此,Fleischer认为新规则应该基于APEC的隐私框架。
就算OECD的准则是创立于1980年,但自从新通信技术出现以后,这些准则就一直被更新。所以,问题不是相关的法律机制已经过时,也不是无法可依,真正的问题在于,并非所有成员国都遵守或正确实施了这些指令。
而且,尽管Fleischer说Google支持个人隐私权,但问题是,对任何在乎隐私权的人来说,APEC原则都是个不牢靠的框架。因为APEC的职责就是出台非强制性的机制,让成员国决定如何实施。据说,APEC准则是和OECD的原则相一致的,只是淡化了某些关键的条款。因为这些条款属于APEC的机制,所以没有实施要求和使用审查。因此,尽管呼吁建立类似于APEC机制的国际隐私规则听起来很诱人,但实际上这只是一个空泛的承诺。
不过,Fleischer确实指出了一个真正的问题。通信技术的性质意味着个人数据在几分钟之内在几个国家间传播。但令企业感到很困惑的是,到底应该遵循哪部条例。有很多公司要在海外发展业务,但他们常常不清楚或忽略了另一个国家的隐私法。所以,Fleischer呼吁建立新的互联网隐私国际机制是符合企业需要的。但另一个需求更加重要,企业确实渴望确定性,但前提是,只需要实现最低程度的隐私保护。其实对企业来说,最理想的状态是不需要提供任何隐私保护。因为,归根结底还是公司最清楚客户的需求,而一个有竞争的市场才能真正为客户提供他们想要的。
新的国际隐私保护机制产生的背后,必定存在着跨国公司的游说,以降低隐私保护程度。估计美国在这方面会施加很大的压力。所以,我们可以推断,新机制所提供的隐私保护程度很可能比现行规定低。如果你从商业的角度看待这个问题,你也会认同的。
当然,关于互联网隐私的谈判也会涉及其他参与者,最重要的是执法部门。
所以,可以肯定的是,在现行情况下,任何数据保护变动都会更侧重于商业和执法需求,而不是隐私本身。因此,我有理由预测,建立新的国际隐私条例,只能带来两个结果:隐私保护没有任何变化,或是对个人的隐私保护程度降低,而法规的不确定性依旧。我不知道这只是Google的政治品牌战略,还是说Google另有打算。不过以我多年的经验看来,Google此举只是雷声大雨点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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