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放<亮剑> 四川网通赔偿10万
《亮剑》的经典无需多言,“李云龙”一角更是吸引了一大批“剑”迷,就在各大电视台纷纷热播该剧时,网通公司却惹了官司。昨日记者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市中院日前对四川网通涉嫌侵权一案作出判决,由于未经许可在网站上播放《亮剑》,四川网通被判赔偿10万元。
中凯喊侵权 网通不认账
电视剧《亮剑》是由沈阳军区电视艺术中心与海润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于2005年合作拍摄的。去年5月,艺术中心出具版权证明书,确认《亮剑》的著作权属于海润公司。几经授权,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中凯公司)得到了《亮剑》的有线互联网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且从去年6月4日至今年8月4日,中凯公司有权打击盗版,执行巡查、监控网络盗版情况等任务。
中凯公司称,去年12月5日,公司在成都一网吧发现进入四川网通在线宽带影院后,可搜索并观看《亮剑》。为了留下证据,公司请成都某公证处公证员进行了证据保全,相关网页截图的左上方和下方还分别显示有被告网站的英文网址和“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版权所有”字样。随后,中凯公司将四川网通告上法庭,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
对于侵权一说,四川网通称从未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提供过在线播放《亮剑》的服务,中凯公司证据保全公证书的内容不真实,该公司在作假。
四川网通被判赔10万
四川网通究竟有没有在其网站上播放过《亮剑》?
庭审中,法院认为四川网通没有证据证明中凯公司作假。而中凯公司在通过公证保全证据上网时,使用的是公证员携带的手提电脑,从常理上讲,排除了中凯公司事先修改电脑本机文件的可能性。其次,上网地点在网吧,网吧局域网服务器并不在中凯公司控制范围内。种种证据表明,四川网通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提供了电视剧《亮剑》的在线播放服务。
最后,市中院判决四川网通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未经中凯公司许可,不得在其网站上向公众传播电视剧《亮剑》,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中凯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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