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保留辱人内容侵犯名誉被起诉
政协委员陈先生从去年12月起,发现互联网上出现了针对本人及其公司的“檄文”,言辞激烈,陈先生认为有污蔑丑化之嫌,于是聘请律师,与包括百度网站在内的各网站进行联系、发送律师函,要求这些网站“依法立即删除、加强管理,杜绝再次出现……”
然而,百度搜索引擎不断地将侮辱陈先生的信息录入目录,并以“百度快照”的形式保留。在原网页消失后,“百度快照”依然保留相关内容。陈先生认为,此举对其造成极不利的影响。便将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昨天,这起名誉侵权案件在静安区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起诉:百度公司连续侵权
昨天,原告陈先生并未到庭。由其代理律师在庭上向被告百度公司提出多项诉请,要求百度公司向原告陈先生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另外要求百度公司依法加强管理,不得使相关诽谤性信息再出现,还要将相关记录保留并向公安机关提供。
百度公司方面则认为,自己没有直接侵犯陈先生的名誉权,“百度快照”的功能不是转载、复制其他网站内容,而是方便用户点击的临时性缓存页面。陈先生对百度公司的要求过高,相关诉请于法无据。
庭上,双方围绕“百度快照”的性质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陈先生方面认为,“百度快照”页面照搬第3方网站的内容,导致只要在搜索引擎上输入陈先生的名字,立刻跳出污蔑性内容的目录,一点击就可以直接链接到发布污蔑言论的原始网页。即使原始网站上的污蔑性内容已经消失,百度快照还继续保留相关内容。此外,网上多次出现污蔑陈先生及其公司的文章,陈先生方面只有不断地向百度公司投诉,百度方面才会断开相关链接。百度公司收到多次相同的投诉,对诬蔑性的内容仍然审核不严。因此,陈先生方面认为,“百度快照”虽然不是直接的侵权人,但起到了传播扩散污蔑陈先生内容的作用。百度公司对陈先生进行了连续的侵权行为。
被告辩护:未直接侵犯名誉权
面对陈先生的诉讼,百度方面认为,陈先生对“百度快照”的性质产生了误解。“百度快照”从技术上来说,是百度搜索引擎服务的一个组成部分。对第3方的网页具有临时缓存作用,保留在百度的服务器上。所有内容的记录都由机器自动完成。百度方面不具有预见性、识别性和控制性。只能做到权利人本身发现对自己不利的内容后,按照百度网页上公布的投诉方式向百度公司进行交涉,断开相关链接。事实上,百度公司对陈先生前4次的投诉都作了及时回应,并在2至3日内断开了相关链接。还有,百度公司无权屏蔽陈先生的名字,所以一旦第3方网站出现新的争议性内容,搜索引擎也会自动收录,这是技术问题,
此外,针对原始网页上的内容删除后、“百度快照”仍继续保留相关内容,百度方面认为,这并非“百度快照”转载和复制了第三方网页内容。网络爬虫发现第三方网页内容发生变化需要一段时间,“百度快照”上的内容更新有时间差。百度方面还表示,陈先生对搜索引擎能够搜出第三方网站上内容持有异议,某种程度上是对搜索引擎科学技术的否定。
虽然双方在庭上针尖对麦芒,但陈先生和百度公司方面均在庭审后表示,双方存在庭外和解的可能性。
链接 “百度”多次当被告
■2006年6月15日,某律师状告百度“竞价排名”涨价,认为百度所作属于违约行为。
■2006年6月19日,杭州某公司告百度侵犯著作权,索赔50万元。
■2006年6月21日,北京海淀区法院受理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原告状告百度侵犯了其录音版权,索赔56万元。
■2007年3月12日,因私人邮件被搜索链接并公开,百度再次成为被告。
■2007年11月7日,“百度”被告侵犯商标权,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受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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