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想化模式的可行性
音乐人的气质往往让人联想到浪漫不羁、充满创造力的形象,随着话题逐渐深入到音乐产业的发展,沈黎晖对未来的盈利模式做出了合理的展望。
设想1:法律与人性处于理想化关系的出版体系。
在技术成熟的前提下,由内容提供者决定出版物怎样传播,如果要求对方付费,则用户不得对其进行复制;一旦复制,就必须付费。CP可以对数字出版内容设定保护,决定免费分享的时限以及分享文件的哪些部分。届时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某一首歌永远找不到免费的版本,因为著作者对其没有进行授权,就不会出现共享的情况。而目前的情况是,加密的技术无法保证数字出版物的不可复制性,一旦有免费的版本出现,人性的驱使导致付费的内容不可能生存,这种情况由人性决定,而并非用户手中没有足够的钱去进行消费。届时由于科技的发展,也可以保障个人能够制作出品质良好的音像制品。在授权的前提下进行分享是真正的共享,而不会产生一个形同虚设的商业模式。
设想2:公播收费模式:可观的积少成多。
在当代,音乐的收听率较之以前大幅提高,意味着音乐的使用率随之增多,因此有可能在社会范围内建立起音乐的集体付费机制。诸如餐馆、咖啡厅、卡拉OK等依靠音乐直接或间接取得商业利益的公共场所,理应对CP付出授权费。届时,数字发行平台将发挥更多的作用,例如,某家规模不大的服装店需要得到一些音乐的授权,却不知道从哪里得到,收费多少,都能得到哪些形式的服务,而数字发行平台将提供上述所有问题的解决方案。通过将授权的流程进行整合,从选取到付费,完全通过网络进行,并且由于网络的低成本,降低了授权的成本,以低廉价格获取授权后,将形成收入的非常可观的积少成多。届时,内容为王的精神将会淋漓尽致地体现出来,内容提供商也可以节省成本,投入更多到内容的制作中去。
在欧美,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规较为完善,音乐内容的著作权和发行版权分别由出版机构和唱片制作公司拥有,著作权和发行版权是相互独立的,公播的收益需要进行相应的分配,而在中国,50%以上的著作权和版权都由唱片公司拥有,这给公播收费的资费标准制定带来了难度,由于缺少衡量标准,虽然新闻出版总署的相关法规已经到位,却始终未能履行实际的收费。
设想3:数字出版物发行平台:“数字出版物的淘宝网”。
数字出版物的制造者分为两类,B代表唱片公司及其产品,C代表个人内容提供者的产品。B2C的过程是数字化的发行流程,其优势在于降低了制作、发行、宣传的成本,并且借助网络的传播性,类似网络歌曲的传播方式,将内容的知名度最大限度进行传播,理论上来说,可以实现将整体成本降低到最小,宣传力度做到最大的效果。最终的受众也是C,只是类似于博客的性质,在C2C的过程中,个人可以制造出内容供其他人分享,乃至消费。
如果C2C成功,那么势必会吸引更多专业机构加入,无论从内容品质还是投入规模,B永远会比C更有竞争力,那么势必还会走回到B2C上来,从而看出C2C其实是一条弯路,但是这个弯路必须要走。最终的结局可能是B2C与C2C共存,各占50%的情况。
质疑与尝试中的新模式
上述三种假设中,只有第三种模式没有直面盗版的问题,差异化的产品发布理念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盗版的问题,但针对第三种设想,黄晓琦依然表示了质疑:“盗版依然会存在,只要有破解的可能性,收费制度就不可能建立,任何商业模式都是不能与人性相抗衡的。”
对此,北京鹏泰文化传播出版总监俞菲尔回应道:“纯音乐出版物无法杜绝盗版,但可以考虑以电子杂志的形式出版,目前电子杂志的加密技术是成熟的,会根据用户名密码和计算机的cpu等信息,组成一个加密密码,也就是说,单本杂志对单个电脑,只有在某台授权过的电脑看,无法发送,无法传播,无法共享。”
另外一种打击盗版的形式在于,将音乐、图像、视频、互动游戏、留言板等多种媒体形式有效整合,整体的表现力比传统唱片更立体、更有卖点,也更注重个人感受。也许用户在网上可以通过百度听到某首歌,同时在sina找到某些图片,之后在某视频网站看到MV,也许更多的内容,但是很难直观地感受到整体的效果。电子杂志的形式以低廉的价格满足了较高的用户需求,而关键在于,其本身的制作成本也是相当低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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