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初,王女士在淘宝网上看中一件待售的衣服,当即决定购买,随后她与珠海的货主小丹取得联系。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她以658元的价格买下了这件衣服,并将货款汇入小丹的账户。可令她失望的是,收到的衣服与网上看到的差别很大,她要求退货,小丹同意了。
王女士委托乌鲁木齐市一家快递公司将衣服快递回珠海,由于快递公司的失误,竟将衣服送到了他人手中。小丹没有收到衣服当然不会退钱。王女士多次与快递公司交涉,都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2007年11月8日,她将这家快递公司诉至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据承办此案的法官介绍,王女士委托快递公司运送货物,快递公司接洽了这项业务后,双方就形成运输合同关系。作为承运人,快递公司应按约定把货物准确送到收货人的手中,事实上,快递公司并没有把货物送到,导致王女士蒙受经济损失,因此快递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王女士未对货物进行保价,损失只能按照快递清单上约定的最高金额500元进行赔偿。最终,王女士获赔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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