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转化成游戏币,在一个虚拟的世界里“搏杀”一番之后,游戏币就变成了虚拟世界中的身份、地位,甚至武器和装备.这些“虚拟财产”往往来得快也去得快.
一些玩家受利益驱动,为了获得更多的“虚拟财产”不惜加大购买点卡的赌注,投入大量资金,以致身无分文,这就很容易诱发盗窃、诈骗、贪污等违法犯罪.
北京邮电大学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刘德良认为,目前的网络游戏赌博具有了一些不同于传统意义上赌博的新特点:网游赌博平台更加国际化,以前网络游戏的服务器大部分都是在国内,现在有很多网站的服务器设在国外,吸引游戏玩家参与赌博,玩家分散性强,数量大;网游赌博人群呈现年轻化特点,越来越多青少年参与到网游赌博之中;专业化网络赌博公司越来越多,组织结构更加严密;网络的便捷使赌资支付渠道网络化,电子化程度更高;赌资数额巨大,赌资运转速度更快.
“遏制网络游戏赌博,目前还需要从多方面加强监管.”阿拉木斯谈到.
在法律适用上,除《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外,针对网络赌博,早在2005年1月,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即下发《关于禁止利用网络游戏从事赌博活动的通知》,2007年2月25日,公安部等四部委联合下发《严厉打击利用网络游戏进行赌博》的文件,该文件表示,从2月下旬开始用3个月的时间,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
阿拉木斯向记者谈到,“变相的赌博类网络游戏”越来越隐蔽,其与虚拟物品、虚拟货币、第三方交易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关联性也更强,目前在法律界定和规范、处罚上都存在不少的法律空白.要想建立网络游戏的新秩序和新环境,在法制上要建立一个涵盖网络游戏、网络交易、网络支付、网络安全、网络个人信息保护、虚拟财产的完整的法律规范系统,而在这些方面显然我们才刚刚起步,要做的还有很多.法律制度上更应该从多方面进行完善.
刘德良建议,我国在采取技术防范和司法打击等措施的同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尽快完善有关法律法规:
首先,如何界定网络游戏与网络赌博的标准还不是非常明确,很多游戏里面暗藏玄机却难以绳之以法.因此,对于网络赌博的标准、范围、赌资形式,应该从网络赌博的营利目的、时间和空间上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对于聚众、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认定等重新作出明确规定.比如,对赌博地点的界定就不能单纯以物理意义上的“聚众”来界定.
其次,随着网络赌博赌资的加大,参与人数增多以及影响越来越大,刑法应该加大对网络赌博的惩治力度,在现有的基础上有必要加大量刑力度、加长量刑时间,以此震慑犯罪分子.
以前主要是对赌博中庄家处罚比较多,对于参与者处罚较轻,建议对网络游戏赌博的参与者应该同样重罚.
并且,在执法过程中不宜采取具有阶段性的“专项治理”集中打击,对于网络游戏赌博的执法过程应该是一个连贯的过程,而不应该只采取“运动式”的治理方式.
加强对游戏参与者的心理教育,告诫他们不要存在侥幸的心理.对于属于赌博性质的游戏,应该出具相应的数据资料进行详细化、具体化的说明,使游戏参与者能够及时、准确地识别.
第三,通信主管部门应该完善对互联网运营服务单位的监管措施,及时发现和封堵赌博网站,查处为赌博网站提供电信服务的运营商;网络服务商应该加强网站管理,禁止提供赌博站点的接入服务.在赌资流转过程中,相关的金融部门也有责任对流动异常的大额资金进行监管.比如银行部门应该建立健全异常交易信息监测机制,加强银行卡管理,切断赌博网站收费渠道.
同时,因为网络赌博国际化形式越来越明显,境外监管的困难大,就需要同时加强国际合作.还应建立国际合作机制,包括建立和完善与境外的司法协助和引渡制度,加强与各国或地区的协作.
网游赌博呈现以下特点:
网游赌博平台国际化
玩家分散性强,数量大
网游赌博人群年轻化,越来越多青少年参与到网游赌博之中
专业化网络赌博公司越来越多,组织结构更加严密
网络便捷使赌资支付渠道网络化,电子化程度更高
赌资数额巨大,赌资运转速度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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