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内有4000多万人参与了C2C(ConsumertoconsLlmer)网上个人交易,成为“网络生意人”。但对目前尚未成熟的网络生意应否征税,业内专家学者一直看法不一,并因前不久在上海发生的一起判决引发争议。
淘宝网一店主张黎通过网上交易半年销售近290万元的商品,但为偷逃国家税款,张黎采用不开具发票、不记账的方式,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偷税11万多元。今年7月,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对这起全国首例网店偷税案作出宣判,被告张黎因犯偷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6万元,其所在公司被处罚金10万元。
日前,来自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等机构的专家学者共聚北京,就个人网上开店是否征税的问题展开研讨。据与会专家向笔者透露,这次会议“开得并不平静,一时争执不下。”而“不平静”的主要原因,集中在C2C到底要不要征税、征税是否会有碍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上。
一些专家在讨论中认为,C2C站应该延缓征税或免税,以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而沪上专家对此看法却是:对C2C征税不会妨碍电子商务的发展,并且征不征税也不是问题,问题在于我国现有的税收征管技术无法满足针对C2C征税的要求。
免税派:
“不能只顾弯腰去捡掉在脚下的几块碎金。”
中国信息经济学会电子商务专委会副主任王汝林表示:“当前我国电子商务正在起步期,我们不要停下脚步,弯腰去捡起掉在脚下的几块碎金。”王汝林所说的碎金,便是C2C交易中的税收。
事实上,C2C税收问题并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早在2000年以前,当世界范围内的互联网发展出现第一次高潮时,各种利益主体对此的争议已经不断显现。
据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荆林波介绍,美国从1996年就开始研究如何应对互联网交易所带来的征税问题。1998年,当时的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互联网免税法案》,宣布对利用互联网从事的电子商务,在一定时间内不受税收政策的影响以免限制其发展,这一法案并没有规定具体的到期日期。目前,美国政府对于电子商务交易的政策仍旧是免税。
在中国,当时各界同样掀起了对于电子商务征税的探讨。不过,由于当时中国各种类型的电子商务网站不过几百个,交易总额仅仅为几亿元,与美国相差上百倍。因此,一直以来,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并没有得到足够的研究和重视。
随着中国互联网的迅速普及和发展,电子商务行业迅速发展起来。截至2006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已经超过了7000亿元,其中来自于网上购物的收入达到312亿元,大约占全国零售商品总额的0.41%。作为国内目前较大的C2C网站淘宝网,今年上半年的成交额已达到157亿元,而其中的个人税收为零。对此,中国信息经济学会电子商务专委会副主任王汝林认为:“最近一段时间C2C电子商务的应税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关注。一些人呼吁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这是一件好事。这反映了全社会应税意识的提升,又对那些想通过网上交易规避税收的人是一个教育。”但同时,王汝林又说:“网上电子交易的税收征管不是一句话的事,而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群众性都很强的工作。”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管理学院副院长吕本富教授对王汝林的“碎金说”也表示赞同,他认为:“在C2C交易中,通常有很多金额很小的交易,对这部分交易进行收税可谓得不偿失。并且C2C这种商业模式解决大量的就业问题,缓解了我国的就业压力,同时繁荣了经济。”
征税派:
“如果不征税,就放任了那些想恶意避税的人。”
“对C2C征税并不会妨碍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但如果不征税,就放任了那些想恶意规避征税的人。”上海市律师协会电子商务与信息网络法律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得勤律师事务所商建刚律师这样说。
“一定阶段的免税虽然有利于保护目前我国刚刚发展的电子商务,但要不要对C2C缴收税的问题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非此即彼的二元判断。”商律师认为:“由于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技术手段的不严格,在主动纳税方面公民并没有主动申报的法律意识,这就使C2C这种个人之间的交易游离于我国税收监管的视野之外,外加C2C交易在对于纳税主体界定上没有明确的标准,.这样就使一些明明是B2C(BusinessToCustomer,商业机构对消费者)的交易被那些想恶意规避纳税的人定义成C2C。这样的话,一是减少了国家的税收,二是造成企业竞争基础条件的不公平。”针对这样的情况,商律师表示:“如果为了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从而不对C2C征税,但"阴差阳错"养肥那些恶意偷税漏税的人,那这样的举措就是妨碍了电子商务健康的发展。”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的陈少英教授表示,在我国当前的电子商务市场环境中,对于C2C是否需要征税的问题只能是一个理想化的探讨。“要征税是一定的,但我国现有税收征管技术上的不足,是无法对C2C征税的主要原因。只要技术上的不足还存在,对需要C2C征税无从谈起。”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博士生任超告诉笔者:“税收管辖权认定、纳税主体界定、商品来源地确认、机器地址的动态性以及个人交易行为具体界定等问题是我国现有税收征管技术中的硬伤所在。”
任超表示,如果可以解决这些技术上的问题,C2C交易完全需要征税。“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其产生的税收收入会越来越多,如果仅仅因为想会降低参与者的积极性从而妨碍电子商务发展,而对C2C不予征税的话,也是有失税收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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