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有电脑的大学生,哪个不是整天开着机用BT下载电影?其中一大半都是色情类的,这些早已不是新鲜事了.”对网络颇有研究的北京工业大学计算机学院的成勇说.
据介绍,BT(俗称变态下载)、Emule(俗称电骡)等下载软件,是近年来出现的点对点共享技术(P2P)的代表技术.由于P2P颠覆了互联网原来的存 储、下载模式,使一台电脑在下载的同时也成为一个服务器,能向其他电脑提供已经下载的文件块,这种“乘法效应”客观上使网络色情的传播空前便利和迅捷,因 此,这种技术也被指责为“孕育网络色情的温床”.
“至少在目前来看,法律对BT鞭长莫及.”在一个有关BT技术是否合法的论坛里,一位叫“玉米不纯”的网友在帖子里这样写道.法律真的管不了BT吗?
据记者了解,早在2005年1月,香港就出现了全球首例因网络使用者在网上发布电影BT种子而入狱3个月的案件,但那起案件中涉及的影片并非色情电影,所以香港法院裁定原告的罪名是“侵犯版权罪”.而在内地,关于BT下载问题,相关政府管理部门曾表示,迄今为止,只是立案调查过团体性质的大案要案,并未涉及个人使用BT上传下载者.
“BT让每一个上网用户都可能成为潜在的色情信息发布者,随时传播、随时删除,管理部门利用有限的资源监管数以千万计的IP站点,极其困难.”北京市丹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旭升说.
“我认为,用P2P软件下载淫秽色情信息法律上的难点,主要在于传播是否故意不易认定.”广东省汕头海关的蔡艺哲对记者说.“不能因为BT或电骡使用者在下载淫秽物品的同时也上传淫秽物品这一客观情况,就将其行为一概认定为违法犯罪,否则就犯了客观归罪的错误.实际上,在使用BT或电骡软件下载淫秽物品的人中,有故意违法者也有对计算机所知无几,纯粹是自己使用的人.”蔡艺哲认为,间接故意的好事者可能居多.一种是明知在下载某淫秽物品的同时必然上传该物品,却放任的;一种是在明知上网打开BT或电骡软件的时候,自己已经下载完毕的淫秽物品就会自动上传而放纵之,不删除也不更改文件位置.
因此,蔡艺哲认为,对淫秽物品下载者的主观状态进行甄别是必须的.虽然在操作上甄别下载者是否具有传播的犯罪故意是困难的,但并非不可能.比如,共享文件夹的位置需要软件使用者手工设置,如果BT下载者的共享文件夹里有40个以上淫秽视频文件的,便可认定其有传播淫秽物品的故意了.
“说BT是'自由乐土'过分了.”北京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建明告诉记者,虽然通过BT下载淫秽影片的大多数用户并不以牟利为目的,但其行为已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复制淫秽物品行为,同时也符合刑法规定的传播淫秽物品罪,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情节严重的行为.华建明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向他人传播的淫秽影片等视频文件达到40个以上,就属于情节严重.但是,BT与传统下载的不同之处是,它下载的为若干个被“化整为零”的文件包,也就是并没有在传播一部“完整”的作品.
“40多个零散的文件算不算?我认为,严格地说,应该不算.也就是说,40个应该是不同的、完整的视频文件,而不是相同文件被复制40次以上.”华建明认为.
就像没有永远安全的技术方案一样,互联网的治理问题也很难一劳永逸.
曹旭升认为,网络技术发展迅速,法律法规不可避免地会存在滞后性.“要治理BT中的有害信息,需要管理部门对相关的BT站点建立责任制度,规定BT站点应该审查BT中传输的文件内容,过滤其中的有害信息.假如有些传播色情信息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为了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BT站点还需要建立确认BT用户真实身份的制度.”
蔡艺哲则表示,利用BT等P2P软件下载淫秽物品的行为,虽然不可一概而论认定为违法犯罪,但其自动上传淫秽物品显然具有社会危害性,理应引起立法部门的关注.“要使问题变得简单的话,我们得期待新的立法或司法解释,对利用BT等P2P软件下载淫秽物品的行为作出明确的规定.只有当法律依据明确而且充分、网络监控技术不断进步的时候,我们才能持久有力地控制网络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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